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聲-3555-202411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儀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719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4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儀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儀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 、傷害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6、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表示「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等語,顯見受刑人已陳述其意見,無必要再函詢或提訊受刑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2、5、6、8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3、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林儀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2月27日 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 109年12月28日 至110年1月4日(2次) 110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7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771號 111年度簡字第172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6日 111年9月23日 111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771號 111年度簡字第172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8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6號 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2次)、8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日(2次) 110年5月6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94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94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9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 111年度簡字第22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40號 111年度簡字第2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4號 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 編號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2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8、4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7日 113年4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8、4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3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97號 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3年4月,彰檢112執更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