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聲-356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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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持有毒品犯行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李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7日起至4月8日止 不詳時日起至112年4月26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9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1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6月21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3年8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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