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抄錄卷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聲-3579-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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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承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522號),聲請抄錄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承曜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院 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江承曜(下稱聲請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並不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上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審理。茲聲請人聲請付與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卷證影本及光碟,非無正當理由,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是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姓名以外之個人資料部分(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之範圍,應予隱匿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院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惟本院並無警 詢卷,且遍查卷內亦無附表編號6所示之錄影(音)光碟,本院無從交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1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卷證影本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134號、第52151號卷證影本。 3 被告之警詢錄(影)音光碟 4 被告之偵訊錄(影)音光碟  5 警詢卷影本 6 112年8月28日員警至臺中市○區○○街000號C06號房執行搜索之錄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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