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聲-3584-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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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69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昆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昆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犯行罪質是否同一、犯行時點是否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林昆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2次) 拘役30日(2次) 拘役10日(4次) 拘役20日(1次) 犯罪日期 112年2月4日 113年4月5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3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1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2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1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96號(尚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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