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聲-358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銘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3 年度執聲字第3146號、113 年 度罰執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罰金刑部分均得易服勞役,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存卷可參。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本院寄送本件聲請書繕本、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及其結果(詳本院卷第15至23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被告雖已於民國113 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惟揆諸上開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至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於本件既無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情形,且未經檢察官提出聲請,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  吳銘清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民國) 113 年6 月20日 113 年4 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速偵字第2340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3412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沙交簡字第513 號 113 年度沙簡字第511 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8 月8 日 113 年8 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沙交簡字第513 號 113 年度沙簡字第511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9 月18日 113 年9 月25日 罰金刑部分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3435 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 年度罰執字第856 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