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聲-358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英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英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英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補充為「112/05/17上午0時54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為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3年4月9日前所犯,分別經本院裁判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均已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本案聲請程序上應屬適法。  ㈡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毒品種類相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判決後1個月內,旋再次無視政府戒絕毒品之禁止規定,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固值非難,惟其各次犯行之施用時間均間隔數月,彰顯此類犯罪實際上導因於施用者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能,本質上應側重醫學治療為宜之特性,兼衡施用毒品罪係屬施用者戕害自我健康之行為,對他人法益造成侵害有限,可責難程度與其他故意犯罪有別,暨受刑人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本於法律所定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受刑人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