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聲-3590-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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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原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 」欄之「案號」內文字(即112年度易字第9391號)均更正為「112 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確定日期」欄內文字(即112/09/25 )均更正為「112/11/02」。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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