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591-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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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富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鴻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之情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上開調查表可參,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鄭富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幫助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111年3月3日前某日(聲請易指誤載為111年3月3日至同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5日 112年11月5日 112年11月29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55號 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4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2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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