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聲-3591-2024122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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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富鴻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 決」欄「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金 簡字第56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關 於「113年度金簡字第566號」之記載,有誤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