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聲-3592-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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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48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張正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則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則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6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號、5至11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沒意見,請依法處理,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正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等 竊盜等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2年11月21日 均為112年8月22日② 均為112年8月10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6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71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77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15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 均為112年9月12日② 112年8月23日至112年8月29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58號、第5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58號、第5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252號、第56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969號(編號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等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4日至112年8月9日 112年7月2日② 均為112年9月20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29號、第54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5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1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9號 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1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9號 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999號(編號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16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8月7日②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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