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聲-359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侑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76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侑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侑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3分別為詐欺、侵占案件,屬不同性質之罪,被害人不同,各罪之犯罪時間相異,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1至2另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侑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8月 (二罪) ②有期徒刑7月(二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1/11/10-111/11/21 ②111/10/19-111/11/02 ③111/11/20 ④111/10/09 111/11/10 112年6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0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74號 112年度易字第31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 判決 日 期 113/03/07 113/03/07 113/08/0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74號 112年度易字第31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99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04/25 113/04/25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54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85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55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85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69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