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聲-3611-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汯駩 具 保 人 廖浚町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浚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浚町因受刑人莊汯駩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 保,並由具保人提出保證金15萬元後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送達戶籍地),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