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聲-3612-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穎源 具 保 人 邱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5716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詩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詩涵因受刑人陳穎源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1萬元,迭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70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參。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5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