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3616-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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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柏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柏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柏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熊柏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中院平刑捷113聲3616字第3616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03/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2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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