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3-聲-3625-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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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威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8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之「有期徒刑1年6月 有 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原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 更正後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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