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630-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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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41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7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意旨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別為竊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不同類型案件,暨所犯各罪之時間與空間之關聯性不高、所侵害法益不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犯罪傾向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8日 112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4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8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11/03)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5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12/20)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