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聲-3636-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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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上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上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 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上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4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附表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楊上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2月23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8日 111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1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5月31日 113年5月2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6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113年6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中高分檢112年度執字第2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754號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7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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