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聲-363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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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品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緝字第181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品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品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江品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11/07/18 111/12/01 111/03/09、 111/03/31、 111/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3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93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2119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43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030號 判決 日期 111/11/28 112/08/24 112/08/1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2119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43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05 112/10/04 112/1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0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113年度執更緝字第307號)。 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共5罪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03/08、 111/03/19、 111/05/06、 111/07/13、 111/07/15 111/05/13 111/01/20、 111/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03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030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030號 判決 日期 112/08/17 112/08/17 112/08/17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093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093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0 112/12/20 112/1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共10罪 犯罪日期 111/03/03、 111/03/07、 111/03/20、 111/04/22、 111/04/30、 111/05/16、 111/04/12、 111/05/11、 111/05/17、 111/07/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70、413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030號 判決 日期 112/08/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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