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聲-3641-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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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詠云 具 保 人 黃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 第1113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玲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玲玲因受刑人鄭詠云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13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10,000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在卷可按。嗣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執行,並同時發函通知具保人應促使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受刑人,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受刑人經拘提未獲,又受刑人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節,有臺中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受刑人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踐行合法傳喚、拘提程序,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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