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聲-3644-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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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2罪,經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販賣毒品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請給予改過善的機會,依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遵守法律內部性界限,從輕定應執行之刑等語(見本院陳述意見表),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柏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7月(3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2次) 有期徒刑3年(4次)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4次)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4次) 犯罪日期 ⑴109年11月6日 ⑵110年1月14日 ⑶110年3月1日 ⑷109年11月5日 ⑸109年11月20日 ⑹110年1月14日 ⑺110年2月19日 ⑻110年3月1日 ⑼110年3月8日 ⑽109年12月24日至25日 ⑾110年3月3日 110年10月12日 ⑴110年8月24日 ⑵110年11月9日 ⑶110年11月14日 ⑷110年11月19日 ⑸110年11月19日 ⑹110年9月3日 ⑺110年9月8日 ⑻110年9月23日 ⑼110年9月19日 ⑽110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26、3975、68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353、393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133、24743、24746、24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11年度訴字第14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號 111年度訴字第140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0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