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聲-365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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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宜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8日、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前10日至111年11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0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56號(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3次) 有期徒刑7年9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9月26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1月2日 111年9月28日、111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4日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28、273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8月15日 【(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113年8月15日 【(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38號(編號8至12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2次) 有期徒刑5年2月(2次)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1日、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95、11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113年8月15日 【(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113年8月15日 【(撤回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38號(編號8至12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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