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656-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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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39號、113年度執 撤緩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政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政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 ㈠受刑人紀政達(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係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辦理貸款之方式為詐欺取財犯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同年11月27日以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及署押並辦理貸款之方式為詐欺取財犯行,上開2次犯行之時間相近、手法相類,犯罪獲利均非鉅額,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並非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於109年10月28日、同年11月2日,以提供自己申設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方式,幫助犯輸入私菸罪,犯罪獲利非鉅,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並非密接,且犯罪手段與造成之法益侵害均不同,綜合衡酌上情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受刑人紀政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菸酒管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11/27 107/10/26(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10/30」,應予補充更正) 109/10/28、109/11/02(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09/10/28」,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59號、109年度偵字第10839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09年度偵字第10839號」,應予補充)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59號、109年度偵字第10839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09年度偵字第10839號」,應予補充)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65、10789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10年度偵字第10789號」,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補充更正)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判決日期 109/11/25 109/11/25 110/06/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補充更正)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29 109/12/29 110/07/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990號(已執畢)(原聲請書附表漏載【已執畢】,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