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聲-365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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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61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4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手段是否雷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8月29日至108年9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9月19日,應予更正)(9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84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2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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