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聲-366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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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軒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240號、113 年度執字第1398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33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編號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36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加計如附表編號4 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如附表編號5 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另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則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衡酌受刑人所涉犯者均屬詐欺案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述之意見(詳本院卷第33、34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2 年8 月22日(共2 次) 112 年8 月29日 112 年8 月29日至30日 112 年10月5 日 112 年11月3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57849 號等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8192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421 號、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297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764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566 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4 月2 日 113 年5 月27日 113 年5 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297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764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566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5 月6 日 113 年6 月25日 113 年6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8193號(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29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9614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2973 號 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3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8 月(共3 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9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2 年10月9 日(共3 次) 112 年10月11日 112 年10月4 日 112 年10月4 日至5 日 112 年12月4 日(聲請書誤載為112 年10月4 日) 112 年12月5 日(共3 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等 臺中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713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訴字第368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 判決 日期 113 年7 月11日 113 年8 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 年度訴字第368 號 113 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 年8 月8 日(聲請書誤載為113 年9 月27日) 113 年9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4318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139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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