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聲-3674-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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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89號 113年度聲字第3674號 聲 請 人 林俊瑋 選任辯護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2727、1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瑋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如未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撤銷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俊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同條例第6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經傳拘無著,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情節及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爰命自113年9月1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3月,有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89號卷宗可參。 二、茲本案已於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審酌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審酌依目前訴訟進度及狀況,應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爰審酌被告之涉案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後,諭知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居所。如被告未於113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前取具並繳納上開保證金,則其覓保無著,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3年12月12日起延長2月。 三、至於被告撤銷羈押之聲請部分,審酌現有卷證資料及全案犯 罪情節,認被本案羈押原因既無變動,仍然存在,其聲請撤銷,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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