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368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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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60號、113年度執字第1365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附表】編號1—7、9—11所示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茲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7—8、10所示之罪 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附表】編號4、6示之罪均為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雖皆屬侵害財產法益犯罪,然犯罪手法不同;兼衡【附表】編號1—11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6月至112年8月間,各罪時間間隔不長;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李聖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63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9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39號 1.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58號。 1.編號1—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50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5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5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3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97號。 1.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41號。 1.編號1—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50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2年8月4日 111年11月26日至111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2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4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16號 1.編號1—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508號。 編號 10 11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3日 11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7號 113年度簡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7號 113年度簡字第9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10—11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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