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聲-368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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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聖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李聖文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5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2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3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9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易字第929號 113年度簡字第9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735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735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60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竊盜、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7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06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06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60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32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32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4次) 有期徒刑4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12月1日 112年12月2日 112年3月1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32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32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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