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聲-3685-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正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但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8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6號 112年度簡字第2540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6號 112年度簡字第2540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6號 應執行拘役50日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