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聲-3694-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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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維 具 保 人 劉孟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孟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孟冠因受刑人陳信維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執行(113年度執字第9514號)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本院裁定受刑人應提出3萬元之保證 金,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3萬元後,於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對該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1239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罪刑,受刑人又對之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原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二)原案執行時,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受刑人應於113 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並向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地送達通知,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並未到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惟經警前往上開地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相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