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M-113-聲-3712-202411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12號 聲 請 人 呂幸蓓 選任辯護人 阮聖嘉律師 葛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27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幸蓓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幸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7」,然因被告已搬回父母家中同住,即居所遷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爰向本院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諭知具 保新臺幣1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6樓之7」等情,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陳明其居所遷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而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必要性,因認被告上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