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M-113-聲-3714-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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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瑞鴻 具 保 人 鄒欣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 第6872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欣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鄒瑞鴻犯詐欺件,經依檢察 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鄒瑞鴻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4萬元,由具保人鄒欣妤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即戶籍地合法傳喚,應於113年5月30日上午8時50分、113年9月18日上午8時50分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無法拘提到案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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