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71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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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受數罪併罰之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同一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同一判決,以其數個罪刑之宣告,而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檢察官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9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判決雖未一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 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尚有案件未判決確定待判決確定後委由律師聲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67頁)。惟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苟檢察官對於此項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5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1月28日至110年2月5日) 110年1月27日、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31日、110年2月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1月27日至110年2月1日) 109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1日 109年11月21日 110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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