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372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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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耀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耀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耀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2、4、5所示均為竊盜罪,編號3、5所示分別為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罪,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許耀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聲請書誤載為竊盜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 罰金新臺幣1千元 罰金新臺幣4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9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3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1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號 112年度易字第29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3月14日 得否易服勞役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0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42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千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罪 竊盜罪 (以下空白)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千元 罰金新臺幣2千元 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0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16號 113年度簡字第7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14日 得否易服勞役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4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12號(聲請書誤繕為295號) 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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