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聲-3724-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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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804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3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士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士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4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36、30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74、316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18號 112年度訴字第6號 111年度訴字 第22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18號 112年度訴字第6號 111年度訴字 第221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82號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3次)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1/10/01 111/10/02 111/10/08 111/10/02 (聲請書誤載為111/10/0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59、139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3/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84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047號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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