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聲-3746-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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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明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0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情狀相似,暨上開規定之外部界線及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4罪)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⑴112年11月25日 ⑵113年2月7日(2次) ⑶113年2月5日 ⑷113年1月18日 ⑴113年3月27日(2次) ⑵113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8號 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3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2罪)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3日 ⑴112年12月26日 ⑵113年2月11日 ⑶113年1月8日 ⑷112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1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79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6定應執行拘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