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3747-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案件,其犯罪類型、犯罪情節、犯罪時間集中在113年3月9日至113年5月31日、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相互關係、侵犯法益均相仿,並考量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經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7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349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477號 113年度易字 第22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5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349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477號 113年度易字 第2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31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22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2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