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聲-3751-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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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鈞宇 具 保 人 許政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政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白鈞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 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到案執行,均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均依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業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檢察官拘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