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聲-3754-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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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仕群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479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3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仕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仕群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9罪,經本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謝仕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私行拘禁罪 妨害公務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1日至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2日 111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8號、第6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18號、第62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6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10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66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10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私行拘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7日至111年9月12日 111年8月21日至111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第36440號、112年度偵字第23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第36440號、112年度偵字第230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96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96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