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376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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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筱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35號、113年度執字第149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筱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筱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98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2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 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2年9月至11月間,時間間隔甚短;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六、末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案情均屬單純 ,又本案雖涉及7個宣告刑,然【附表】編號1、3所示之宣告刑已於各該次判決中經法院定過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3再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受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且各該宣告刑之刑期均不長,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對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不大,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除書之規定,本案顯無於裁定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洪筱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7日(2次)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8日、 112年9月29日、 112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3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59、9593、104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3號 1.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29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728號(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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