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80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與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與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與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末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甘與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113年11月22日回覆陳述意見表,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憑;又參諸受刑人在前揭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就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之欄位,係勾選無意見乙情;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甘與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5日 112年3月22日至112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40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8、16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5日 113年9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88、1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72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