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聲-381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成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72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成寰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 ○○路○段○○○○巷○○○號一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成寰對於本案犯行坦承不諱,深感悔 悟,前曾任土地測量助理,也曾開設小吃店,非以詐欺謀生之人,並無再犯之虞,現尚有一名幼子需扶養,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 有告訴人之指訴、監視器畫面擷圖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前經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始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尚有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另案審理中,前業經查獲再犯本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羈押原因,復考量告訴人遭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犯罪情節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參酌相關 卷證,綜合加以審查,認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業已坦承犯行,核與卷內相關卷證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確屬重大,本院審酌全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為參,本案業於113年11月19日宣判,復參酌被告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當已足對其形成拘束力,保全本案日後上訴審之審理、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年齡、資力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