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聲-3814-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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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瀚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18/11/30」之 記載,應更正為「108/11/3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   118/11/30」之記載,就「118」部分顯係誤載,應更正為「 108/11/30」,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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