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聲-3819-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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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聰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4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3、4)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6月。  ㈢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11年9月2日至112年9月5日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4所示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8日 111年9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70號、第12472號、第16321號、第1656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3年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00號 ⑵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85號 ⑵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9月2日 111年10月1日 111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第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8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0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906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974號 ⑵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98號 ⑵編號4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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