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3822-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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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華因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各罪之主刑均為拘役刑,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其定執行刑之上限為120日,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之情形,爰不待受刑人之意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黃建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 日期 112年7月2日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1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72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9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1號 112年度簡字第41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21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1號 112年度簡字第4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88號 (編號1至5經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25日 犯罪 日期 112年8月6日(共2次) 112年6月18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04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68、3067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841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841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7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3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47號 (編號1至5經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95、86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6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0號 113年度簡字第1365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8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0號 113年度簡字第1365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