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聲-3832-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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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昇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66號、113 年度執字第14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 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然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至112年1月17日17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之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黃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07/13 16:00許(聲請書附表漏載16:00許,應予補充)、111/08/19 13:30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08/19」,應予補充更正) 111/11/03 09:15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2/01/17 17:40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11/03」「112/01/17」,均應予補充更正)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17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毒偵字第117號」,應予補充)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03、999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毒偵字第603號」,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 判決日期 112/03/30 113/06/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4 113/07/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2號(判決2罪定刑6月,112年度執緝字第128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47號(判決2罪定刑5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