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聲-3833-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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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37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38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輝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明輝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明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4次) 拘役20日(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6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20日(3次)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87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15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87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0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71號(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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