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聲-3860-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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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463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3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泓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泓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2222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泓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8月 ⑵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⑴112年3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間某時 ⑵112年4月17日傍晚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1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