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聲-3876-20241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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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宥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13107 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34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宥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宥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3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誣告、傷害、詐欺等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間隔、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此次新增附表編號7 之罪與附表編號3 至6 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其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誣告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0日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1月7日至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3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74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1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674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8日) 111年11月21日 112年1月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4號(嗣經本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05號撤銷緩刑確定,112年度執更字第19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64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均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11月間某日至109年11月19日 109年11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3日) 109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5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7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4月1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55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