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聲-3884-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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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湯鑒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33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湯鑒文(下稱受刑人)於書狀載明 對113年度執更字第3381號聲明異議,有刑事聲明異議狀可稽。又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113年度執更字第3381號指揮書據以執行者,係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4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定之法院,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