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892-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財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財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 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可憑。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4月2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例如受刑人所犯均為加重竊盜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黃文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0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614號 112年度易字第36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6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614號 112年度易字第36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77號